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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6-10-17 | 瀏覽: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實施意見》 ( 穗府辦〔 2014〕 61 號),加快培育科技型企業,鼓勵創新創業,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建設和發展,規范孵化器專項資金管理, 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 “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每年安排用于促進孵化器發展的科技經費,專項用于畢業企業落戶廣州獎勵、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業掛牌上市、企業被評為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績效評價 80 分以上等)獎勵以及孵化器建設貸款貼息和新增面積補貼、孵化器提供公共技術等各種服務補貼、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補貼、孵化器采購服務補貼、在孵企業融資補貼、場租補貼、創新創業活動補貼等。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三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制訂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中介機構獨立開

                      展評審,依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資金的明細分配計劃,負責公開專項資金有關信息,對專項資金2使用 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自評,參與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

                              第四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申報事項的推薦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將市財政安排的資金下達至受款單位,配合開展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中介機構受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專業評審意見。嚴格維護項目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反映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并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九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以及與孵化器相結合的投資機構、 公共技術平臺服務機構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規定,納入我市孵化器登記范圍且年度孵化績效評價得分 60 分(含)以上的孵化器運營機構;
                              (二)在孵企業是按照《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注冊地在孵化器內的科技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 66 個月(中央“千人計劃”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3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不超過 84 個月);
                              (三) 與孵化器相結合的投資機構包括以下兩類:孵化器載體建設投資機構:在我市注冊的,通過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或者其他融資方式,投資建設孵化器載體并擁有該載體所有權的法人機構;在孵企業投資機構: 在我市注冊的,具有投資功能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在孵企業的法人機構。
                              (四) 與孵化器相結合的公共技術平臺服務機構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進等方式在孵化器內設立的,為在孵企業提供設計、開發、試驗、工藝流程、裝備制造、檢驗檢測和標準化等服務的專業機構。
                              第十條 專項資金采取后補助的方式,分為補貼類資金和獎勵類資金。撥付的專項資金由受款單位統籌使用。補貼類資金是指經評審,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給予的補貼;獎勵類資金是指經評審,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給予的獎勵。
                              第十一條 補貼類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孵化器建設貸款貼息補貼:通過貸款投資建設孵化器載體的,按實際發生的建設投資貸款利息給予孵化器載體建設投資機構全額補貼,若該貸款項目利息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補助,則剔除已獲補助對差額部分給予補貼,每個孵化器載體建設項目補貼額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二)新增孵化面積補貼:按照新增孵化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以每 100 平方米 5000 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一次4性補貼。新增孵化面積以在孵企業實際租用面積(租約需半年以上)為準;新增公共服務面積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三)公共技術平臺建設補貼:對在孵化器內配套建設(包括自建、合建和引進)并主要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平臺,按照其建設投資額的 30%給予公共技術平臺服務機構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平臺建設投資包含場地和設備費用,應扣除財政資金支持部分。
                              (四)購買孵化和技術服務補貼:孵化器通過集中購買為在孵企業提供設計、開發、試驗、工藝流程、裝備制造、檢驗檢測和標準化等技術服務以及工商、法律、財稅、金融、知識產權等服務的,按照孵化器實際支付服務費用的 50%給予補貼,每個孵化器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五)投資在孵企業補貼:孵化器或投資機構投資我市在孵企業,按照年度實際投資額 10%給予投資補貼,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 100 萬元。
                              (六)創業導師工作補貼:孵化器聘任創業導師,且創業導師服務滿一年并經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門核準的,按照一位創業導師每年 3 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補貼,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補貼金額不超過 30 萬元。
                              (七) 大學生創業補貼:接納 5 個(含) 以上大學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冊或 畢業不超過兩年的大專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創業企業的孵化器,專項資金按照每家創業企業 3 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創業指導資金補貼,專項用于為大學生創5業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每個孵化器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 150萬。
                              (八)在孵企業貸款擔保費補貼: 在孵企業在銀行貸款過程中產生擔保費用的, 按照企業所付貸款擔保費全額給予補貼,已享受各級財政貸款擔保補貼部分應予扣除,每家在孵企業年度補貼額不超過 50 萬元。
                              (九)在孵企業場租補貼:企業進入孵化器發展,按照實際租用孵化面積給予在孵企業最長兩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企業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最大補貼面積 200 平方米。
                              第十二條 每個孵化器年度獲得的第十一條(二)到(七)款補貼類資金累計額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第十三條 獎勵類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孵化器認定獎勵: 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孵化器分別給予 50 萬元、 100 萬元和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獲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 通過國家級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的(指合格或以上) , 可享受相應的獎勵, 但不重復享受; 每個孵化器認定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 200 萬元。對獲得國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范單位的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試點單位的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的獎勵;每個“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 100 萬元。
                              (二)畢業企業落戶獎勵: 企業畢業離開孵化器后在廣州市6落戶發展兩年以上、年均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 10%并實現盈利的, 按每家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該企業所畢業的孵化器。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設立(或合作設立)海外孵化器(含虛擬孵化器),成功引進海外孵化企業在廣州市落戶發展兩年以上、年均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 10%并實現盈利的企業, 按每家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該孵化器。

                              (三) 畢業企業上市(掛牌) 獎勵:孵化企業畢業后 5 年內成功上市(掛牌) ,且總部注冊地在廣州市, 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該企業駐留時間不少于兩年的孵化器一次性獎勵: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 1 家企業,獎勵 20 萬元;在新三板掛牌 1 家企業,獎勵 50 萬元;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1 家企業, 獎勵 100 萬元。 同一家企業獎勵不累加。

                              (四)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在孵化器內注冊并實際經營的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每家 50 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一次性獎勵。同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得重復計算。

                              (五)孵化器孵化績效獎勵:對廣州市年度績效評價得分 80分( 含)以上的孵化器,給予 20 萬元績效獎勵。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申報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評審的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和市政府網上辦事大廳統一平臺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常年接受申報,每年 7 月 31 日前申報的資金經評審后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

                              第十五條 資金申報與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依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在網上辦理資金申報,同時提供相關紙質資料;

                              (二)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申報事項;

                              (三)中介機構負責組織專家對專項資金申報事項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四)市科技主管部門依據評審結果編制專項資金年度計劃,公示后報市財政主管部門進入預算項目庫;

                              (五)市財政主管部門對按照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按照《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市科技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市政府網上辦事大廳統一平臺 公開專項資金信息,包括:

                              (一)專項資金具體使用 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 三) 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 申報資金形式審查情況、 評審專家名單、 項目評審結果;

                              (五) 專項資金項目入庫公示;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
                              (七)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 八)其他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要求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高于 2%的管理費,用于孵化器管理、調研、統計、規劃和委托服務等工作。管理費列入市科技主管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條 實施項目全過程痕跡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過程留痕原則,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指南編制、專家評審等核心環節信息,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 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專項經費安排、調整、撤銷以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制:
                              (一)對各級科技、財政主管部門相關責任人,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二)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 5 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對涉及違法違紀的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各區財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原《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穗科信字〔 2011〕 260號)同時廢止。

                      關鍵字: 資金  管理辦法  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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